“趋利性执法”被划下休止符!
过去一年,多地发生趋利性执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
趋利性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导致执法行为偏离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执法的公信力,同时侵犯了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评论”认为,这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必须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规予以清除。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明令禁止“趋利性执法”,并引发广泛关注。
《指引》提出: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做好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完善关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则。
《指引》还提到,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时指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不断巩固和增强中国大市场这个优势,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雄厚支撑,为高质量发展带来不竭动力。
来源:罐头图库
此前多家媒体曾相继报道个别民企遭遇“趋利性执法”的现象。据“第一财经资讯”报道,2024年11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曾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趋利性执法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开的案情显示,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2023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撰写的一篇“省情内参”称,自2023年以来,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且相当部分的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报道称,一家广东企业因涉嫌诈骗为由遭河南某地警方跨省执法,导致企业账户冻结,上市计划中止;一家浙江知名企业因牵涉一起行贿案,致上百亿资产或将交由湖北某地国资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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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抑制“趋利性执法”,国务院和各部委曾出台了不少文件,例如公安部2021年就发布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2024年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强调了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曾撰文指出,不断重申这些观念都是期望地方政府能清晰认识到,唯有优化地方企业的生存环境,激活企业的发展信心,才能使地方财政获得长久发展。
“人民日报评论”认为,激发市场活力,离不开稳定的社会预期。没有一个企业家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扎根:依法依规经营却频频被骚扰、刁难;企业正发展壮大,资金却被来自外省的“黑手”以莫须有的理由冻结;努力拼搏、勤奋耕耘,合法财产却得不到有效保护。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在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任何企业违法违规都要严格执法、追究责任,这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执法办案的程序必须公正。
知名《公司法》《经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原法学院院长甘功仁表示,经过上一轮的经济下行,众多民营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在政府、国企出手纾困民营企业以来,成功案例还是很多的,成功纾困的企业都有一个共性:参与各方都要加深了解和互信,加强沟通,换位思考。对于遇到困难的企业来说,更要加强和政府、相关方的主动沟通能力的建设,使问题更加前置化和主动处理。同样,对于纾困失败的案例,也有共性,那就是深入、有效的沟通不够。
明令禁止“趋利性执法”释放出了坚决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
“人民日报评论”认为,做好经济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离不开民营经济这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还是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纠正、严肃追责,抑或是避免“小过重罚”“重过轻罚”,道理和要求都是相通的。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方必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既不能失位、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