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卖中西药年入26亿冲刺IPO,曾被合作伙伴连坑2320万
在医院挂号问诊后排队取药,是我们日常与药品接触最多的场景。大医院动辄近十个取药窗口,但取药仍然需要漫长的等待。
医院每天所需的那么多药都是从哪里来的?事实上,在我国庞大的医疗机构体系背后,医药流通企业起着连接药企和医院的重要角色。
据产业规划研究机构“思瀚产业研究院”,截至2022年底,我国医药制造业企业数量为8337家。但下游的药品销售终端较为分散,其中,零售药店总数达62.3万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8万个。上游药厂与下游医院很难实现“1对多”的直接对接。而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则解决上下游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痛点,在药品分销业务中承担“供销+垫资+配送”三项职能。
如今,医药流通企业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昌医药”)向深交所递交了《招股书》,拟冲刺IPO。不过,作为“中间商”的恒昌医药曾因售卖劣质药被罚,这是否会成为其IPO 路上的“绊脚石”呢?
做药品“经销商”
年营收30亿元
恒昌医药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服务中小型连锁药店、单体药店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流通企业。
一般来说,医药流通领域企业的主要盈利来源于产品的购销差价。不过,据《招股书》,恒昌医药的商业模式是一种“创新型医药流通商业模式”。公司不单单是依靠“卖药”,赚取产品的购销差价,还融入了贴牌生产的模式。
恒昌医药将自己打造的品牌,授权给上游制药厂商。当贴牌产品生产出来后,恒昌医药以较低的采购价格及特定产品品规的独家代理权将产品收入麾下。最终,再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渠道。
对于下游企业,恒昌医药也并非广泛地面向区域代理、自有门店等,而是实行“会员制”,也就是“直供专销”模式。
恒昌医药的主要客户为三四线城市及县域以下中小药店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看,恒昌医药会邀请基层医药市场综合经营实力较强的中小连锁、单体药店及医疗卫生机构成为会员,并在B2B商城下单,为其提供质优价平的商品以及运营服务。
对于药品贴牌,武汉哈瑞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卢传勇表示,只要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的药品,在医药流通企业是可以存在的,只要经营的批发企业具备相应国家法定的药品经营范围即可。
来源:《招股书》截图
《招股书》显示,在直供专销模式下,恒昌医药通过对上游供应链的整合,削减了中间分销代理层级,使基层医药市场流通环节更加扁平、高效。
凭借此商业模式,恒昌医药近年来营收、净利润持续增长。2020年-2022年,恒昌医药营收分别为18.49亿元、21.43亿元、3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27.37%;同期,归母净利润为0.85亿元、1.64亿元、2.12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58.27%。
其中,直供专销业务营收贡献超过了8成。2020年-2022年,直供专销业务的收入分别为15.19亿元、21.06亿元和29.51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82.32%、98.31%和98.42%。
来源:《招股书》截图
从产品来看,中西成药的销售是恒昌医药主要的收入来源,占营收的比重超过85%。具体产品主要是乐赛仙、初心和佐安堂等品牌的各规格药品。
营养保健品的收入占营收的比重从2020年的2.22%,上升至2022年的3.23%。口罩的收入则从2020年的17.05%,下滑至2022年的0.27%。
来源:《招股书》 截图
不过,直供专销模式在给恒昌医药带来增长营收的同时,也存在经营品种稳定性风险。
恒昌医药在《招股书》中提示到,由于公司自有品牌药品批件、生产及供应均来源于上游制药企业,如果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上游制药企业供货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将可能失去部分产品品种品规的经营权,导致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曾因产品质量被罚
还被供应商骗过“预付款”?
鉴于恒昌医药直供专销的模式,武汉哈瑞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卢传勇表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称“GSP”)规定,药品出厂检验必须合格,(恒昌医药)作为医药流通企业在药品验收环节需要对药品的外在质量、相关文件凭证进行审核。
《招股书》中,恒昌医药强调,严选上游制药企业,建立了切实可行的完整质量控制体系。但在2020年-2022年期间,恒昌医药多次因医药产品质量问题遭到处罚。
《招股书》显示,2020年9月11日,因销售的“乐赛仙蚊不叮”抑菌剂和“芽培四季止痒霜”抑菌剂不符合规定,恒昌医药旗下的六谷大药房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店被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罚款2000元。
2021年11月25日,因销售的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被定性为劣药,恒昌医药被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约7.44万元的处罚。
来源:罐头图库
2022年2月8日,因经营的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被定性为劣药,恒昌医药旗下的和治恒昌被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86盒并没收违法所得3.81万元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被罚的劣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由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是恒昌医药的上游“代工”药厂之一。
卢传勇进一步表示,医药流通企业手中满足GSP管理要求的药品,出现抽验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应该属于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因为,医药流通企业并不需要对药品的内在质量进行检验;但会没收其销售或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同时,考虑到恒昌医药对这些劣质药品进行了贴牌,卢传勇进一步表示,这会影响恒昌医药的品牌影响力,因此,选择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要进行采购供应商审计。
他认为,如果企业一味的追求(低)成本,而放弃了质量管理风险的控制,对OEM生产企业的选择和药品质量管理不关注的话,迟早会出问题。
此外,恒昌医药与上游企业还曾有过诉讼纠纷,其中,大多诉讼的原因是上游企业未按时交付全部货物。
2020年4月4日,恒昌医药与东莞市微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福电子”)签订了《代销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恒昌医药向微福电子购买总价1050万元的N95全自动口罩机生产线。合同签订后,恒昌医药依约预付了500万元,但微福电子并未按期交货。
类似的事情还发生在2022年,恒昌医药与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阜阳新特”)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用以采购医用防护口罩、检测试剂盒等。在恒昌医药向阜阳新特支付了1430万元后,阜阳新特却未及时交付全部货物。
恒昌医药为上述两家公司共支付1930万元。
其中,恒昌医药还曾被上游企业“合同诈骗”过。
2022年9月判决的文书显示,恒昌医药与甘肃中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亚国际”)签订《购货合同》,约定恒昌医药向中亚国际采购中国石化所生产的15吨50g/245mm、过滤等级BFE99熔喷布,总金额390万元。
在恒昌医药支付货款390万元后,中亚国际未按约定发货。实际上,彼时,中亚国际还未取得中国石化销售授权,无法履行供货义务。截至2023年4月20日,恒昌医药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恒昌医药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判决,中亚国际法定代表人犯合同诈骗罪,责令退赔恒昌医药经济损失390万元。
关于恒昌医药与上游企业之间的纠纷,“如果上述纠纷被视为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IPO产生负面影响。因为这可能意味着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够稳定,或者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此外,如果该纠纷涉及到法律诉讼或赔偿,也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该纠纷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公司能够证明其与上游企业的合作关系是稳定和可靠的,那么该纠纷可能不会对公司的IPO产生太大影响。
董事长代持往事
恒昌医药的创始人江琎是一个80后,出生于江西九江都昌,父亲是当地的一位村医。也许是受父亲影响,江琎也立志做一名医生,后来,他如愿考入湖南长沙医学院。
不过,在大学期间,他的想法渐渐有所转变。“做一名医生,只能造福一方百姓;选择做医药销售,可以服务更多的患者。”于是,毕业后,他选择去医药公司做业务员。
2009年,江琎年仅25岁,但已经在医药销售行业摸爬滚打多年。这一年,江琎创立了恒昌医药的前身——恒昌药品部。
2015年,江琎和两位朋友周延奇、夏平华,共同出资迎创立了恒昌医药。经过近9年的发展,恒昌医药在B2B 商城上的注册会员客户已达10 多万家。
《招股书》显示,江琎直接持有公司7.46%的股份,并通过赛乐仙咨询、上海山尊、上海山至、上海睿湘等间接控制公司73.98%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81.45%的股份,为公司实控人。
值得一提的是,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山尊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具体看,江琎代荆宇锋持有上海山尊160万元出资份额。
恒昌医药解释称,荆宇锋曾为江琎妻子叶虹的领导,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提供了医药行业方面指导。
来源:《招股书》 截图
但是,荆宇锋从未在恒昌医药任职。
具体事情可以追溯到2018年6月。当时,荆宇锋与江琎签署《合伙企业份额代持协议》,约定荆宇锋持有上海山尊160万元出资份额,并以1.6元/股的价格入股恒昌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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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非公司员工是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即与公司员工达成股权代持协议,且该代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这种入股方式是合法的。” 柏文喜表示。
他表示,这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清晰,增加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另外,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是不保护代持关系的,也就是说以员工代持方式入股是无法获得合法的股东地位的。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也表示,代持股份,可能会导致股东的股权权属不清晰。
不过,该代持在2021年8月已被还原。2021 年 8 月,江琎与荆宇锋签订了《代持还原协议》,约定江琎与荆宇锋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江琎将其持有上海山尊的160万元出资份额还原给荆宇锋。
“如果该代持行为在IPO前已经还原,并且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那么该代持行为可能不会对恒昌医药的IPO产生太大影响。不过,如果该代持行为在还原后仍然存在其他问题,例如涉及到的金额较大、代持的原因不明或者其他不寻常的情况,那么可能会引发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关注和审查,从而对公司的IPO产生负面影响。”柏文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