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诉百度用头条等词组推广获赔12万: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
近日,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抖音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抖音公司拥有商标权的“头条”“新闻头条”等系列词组对百度公司运营的手机百度App(以下简称涉案App)进行推广,导致在百度网中搜索“头条”“新闻头条”的结果中出现标题及描述中带有“头条”“新闻头条”文字和“头条”图文标识的涉案App推广链接;点击前述链接所进入的网页在使用“今日头条”文字、“头条”图文标识、抖音公司产品介绍、抖音公司官网地址的同时,实际提供了涉案App的下载服务。抖音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导致用户混淆的同时构成虚假宣传,既侵害了其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App服务内容和对象高度重合,百度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由抖音公司提供,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抖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在百度公司并未否认其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实际使用今日头条网站名称、域名,且未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损失及开支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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