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优车、宝沃汽车被执行345万!
8月17日消息,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州优车”)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金额约345万元,该案被执行人还有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宝沃公司”)。
相关判决书显示,原告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材公司”)。法院认定,2017年7月3日,宝沃公司(甲方)与中建材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宝沃云服务项目提供云服务专项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同时,宝沃公司与中建材公司签订《服务采购订单》。
2019年7月16日,神州优车出具了《担保函》,自愿对宝沃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主张与宝沃公司邮件确认了应结算款项313万余元,宝沃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3月21日付款,但至今未付,属违约。依据《担保函》,神州优车应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宝沃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支付服务费313万余元以及违约金,神州优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不过神州优车随后上诉,请求改判神州优车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神州优车称,案涉《担保函》无效,公司对宝沃公司的担保不成立。一方面,《担保函》内仅有一枚公章而无法人签字。《担保函》上仅有填写联系人“王培强”确并非其本人签字。另外不清楚该协议是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盖章,无任何相关记录。不能排除有夹带材料盖章的可能。此外,神州优车查阅公司资料,并没有关于此担保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记录,对外披露信息中更查无相关信息。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即便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故神州优车为其间接控制的宝沃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出具的《担保函》有效,神州优车应依此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查查APP显示,神州优车间接持有宝沃公司75%的股份,为控股股东,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宝沃公司25%的股份。2022年4月,宝沃公司唯一股东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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