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停止生产“红牛”,中国红牛将上诉,未有终审判决判定商标侵权
5月13日消息,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泰国天丝起诉广东红牛、珠海红牛、广州红牛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判决。
5月13日消息,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泰国天丝起诉广东红牛、珠海红牛、广州红牛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判决,判令中国红牛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等。
对此,中国红牛方面5月12日在官微发布声明称,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该判决立即生效,中国红牛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声明中,中国红牛称,中国红牛股东方50年协议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有效期限为50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同时,在50年协议基础上,设立中国红牛时,合资合同中约定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围绕中国红牛的这两项核心权利,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案件均已开庭,不日即将判决或裁定。
中国红牛进一步表示,上述深圳两起50年协议相关案件均应是天河法院及2016年泰国天丝发起的一系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的前案,需以这两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作为判决的前提基础。中国红牛已经恳请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对天河法院的做法,中国红牛深表遗憾,并将提起上诉。
最后,中国红牛强调,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例终审判决判定中国红牛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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