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被判侵权且处被罚3.5万元,因使用热播剧截图作网店宣传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淘宝天猫某店铺在销售《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的同时,未经许可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侵犯著作权。
11月30日,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在社交媒体发布消息称,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淘宝天猫某店铺在销售《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的同时,未经许可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侵犯著作权。
该案中,剧酷公司享有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著作权,其发现隆科公司(淘宝天猫某店铺经营商)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店铺内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并销售该截图画面中男主角韩商言所穿的同款黑色短款上衣。
剧酷公司认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隆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剧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屏置于网络,构成对剧酷公司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隆科公司赔偿剧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
隆科公司因对一审判决不满,随后再次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作品具有独创性且截图属于独创画面的组成部分。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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