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被彩虹集团起诉,要求支付3671万元票据款
11月22日,彩虹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就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22日,彩虹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就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立案。
彩虹集团在公告中披露,公司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以其苏宁易购天猫及加盟店、苏宁对公、苏宁自营(常规门店、直营店、电器超市)等渠道开展线上和线下业务合作,销售公司生产的生活电器产品,双方订立了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货款结算周期为1个月,货款支付方式为三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彩虹集团表示,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苏宁采购中心违反合同约定,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公司接受了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出票人苏宁采购中心以公司为收款人,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张,票据金额分别为5757319.44元、13605275.12元、12073599.09元、5274045.82元,4张汇票均经苏宁采购中心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36710239.47元,上述汇票现已到期。公司通过在电子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发函通知、派员催收等多种方式要求苏宁采购中心付款,但苏宁采购中心始终拒绝支付。
根据公告,彩虹集团认为,苏宁采购中心作为到期无条件支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应该按照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条件向公司付款。苏宁采购中心为苏宁易购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苏宁易购应当与其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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