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与八险企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保单纳入法院执行范围
11月18日,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发布消息,经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协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与中国人寿上分、太保寿险上分、平安人寿上分、友邦人寿、工银安盛人寿、泰康人寿上分、新华保险上分、上海人寿上分等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协商一致,就保险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有关事项,达成相关纪要。
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据悉,被执行人及对应的执行标的根据不同情况的划分,有不同的执行范围。若被执行人为投保人,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时,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时,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也依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会议纪要指出,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冻结或扣划的范围是,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
当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具体操作为:人民法院冻结保单权益后,应给予不少于15日赎买期限。保险机构在办理协助冻结后,联系投保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赎买权益、行使期限以及不赎买时保单将被强制执行的事项。相关人员联系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向上述人员告知投保人(被执行人)保单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赎买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的,由赎买人直接交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提取该赎买款项,不得再继续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但赎买期届满后无人赎买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明确表示不赎买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被执行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
当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金额,小于投保人(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的,保险机构可按规定对保单作减保处理,协助法院扣划相应现金价值;若保险机构无法对该保单作减保处理的,应作出说明,并在协助扣划保单全部现金价值后一并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一些保单则可考虑特殊免除执行。会议纪要指出,由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因此人民法院将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此外,保险公司如认为涉案保单不适宜扣划的,也可进行沟通反馈,但应在回执中予以说明。
对于异地保单,会议纪要中也提出了解决方案。据悉,接收协助执行材料的保险机构尽量通过内部渠道流转至相关有权办理的公司,内部渠道无法有效流转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异地法院执行,保险机构应将相关业务办理的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会议纪要中要求,保险机构与人民法院均设立固定联络人,推进日常工作沟通、问题反馈、业务培训交流的常态化。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本市辖区每个区设固定定点网点,对接司法协助事宜。因业务实际情况未能在每个区设定点的保险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尽可能确定2个以上定点网点,对接司法协助事宜。
据了解,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引起的纠纷与争议,分别报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保险机构总公司协商处理。有关保险机构在协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争议,需及时向上海银保监局报备。
保险机构在协助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等情形的,可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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