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破产人”产生:曾经营教培机构负债480万,或可免除百万债务
11月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法院公开文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
11月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法院公开文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
据了解,破产人呼某从事教育培训行业,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一家教培机构。之后因所在商场倒闭后,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住房还债,但至今仍欠债100多万元。目前呼某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小于1000元,并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根据裁定书,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考察期内,呼某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三年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开始实施,呼某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旨在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而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首要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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