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影业讨回超2600万元电影开发费

AI财经社AI财经社2021-07-19 17:22 大公司
7月19日,据信息显示,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藏一壹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0105民初13503号,此案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7月19日,据信息显示,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藏一壹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0105民初13503号,此案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中瑞壹信(北京)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一壹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的全部金额2400万元以及已投入的前期开发费的10%的资金利息240万元,共2640万元。

2018年6月,腾讯影业与被告方西藏一壹传媒、北京中瑞壹信签订关于“神雕侠侣“系列电影的《前期开发协议》,并依约支付前期开发费2400万元。但截至前期协议终止,神雕侠侣电影依然至今未开拍。腾讯影业因此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以2640万元的价格回购原告投资份额。

被告辩称,《前期开发协议》只是投资协议,只约定协议有效期,未约定有效期到期后协议终止后如何处理。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已经截止,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无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拥有金庸小说《神雕侠侣》独家的电影改编权,原告有意参与本系列电影的投资制作,双方签订《前期开发协议》,原告支付的前期开发费用为自身享有之本片投资份额的20%,即2400万元;原告有权选择退出本片,若不保留此份额,则被告应当在本片杀青前全部回购,回购价格为原告投资的全部金额2400万元以及已投入的前期开发费的10%的资金利息240万元,共计2640万元。

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没有提出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即使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此类条款的效力。上述款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 800元,由中瑞壹信(北京)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一壹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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