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机构消保工作被监管,评分四级限制新业务,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7月16日,银保监会下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下称“《办法》”),将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解决消保领域新问题,体现监管新思路,消保监管评价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据悉,《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
其中,消保监管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即,总体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二级A,80分(含)至85分为二级B,75分(含)至80分为二级C;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三级A,65分(含)至70分为三级B,60分(含)至65分为三级C;60分以下为四级。这就意味着,等级数字越大表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上述银保监会负责人指出,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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