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商标争诉尘埃落定,“泰山”被驳回,“华为方舟”胜诉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泰山”与引证商标“泰山网”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华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月14日消息,信息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2956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华为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系华为公司的核心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泰山”与引证商标“泰山网”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华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App显示,同样是商标争诉,华为在诉争商标“华为方舟”方面获得最终胜利。
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20年驳回华为在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补充提交华为方舟编译器相关信息汇编,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华为公司产生紧密关联。 一审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华为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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