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发文: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承担责任

AI财经社金斐2021-05-26 09:47 大公司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在全国屡有发生。2018年3月,丁先生在2018年3月发现银行卡近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他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的钱被盗刷。而且丁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做到了妥善保管密码等义务,银行该为盗刷负全责。但两年后,海淀法院驳回了丁先生要求银行担责的诉求。

新规定的推出无疑维护了被无辜盗刷的持卡人利益。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赵茂律师接受AI财经社采访时称,这个规定有利于明确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相互责任,对于持卡人来说,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管理,增强相应设备设施,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盗刷事件,对银行的证明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银行卡规定》第十五条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具体而言,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

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关键是“持卡人账户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但相关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银行卡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自己的过错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自己也要承担责任。比如《银行卡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茂也认为,并非只要发生盗刷行为或因盗刷造成了损失就一定能让银行赔偿,持卡人也需要有相应责任。而对于发行卡的银行机构而言,需要去证明相关交易过程中是持卡人自己刷的卡,而非被人盗刷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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