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基金融公司非法集资超26亿,致4000余人"踩雷",老板被判无期

AI财经社夏天2021-05-19 14:10 大公司
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进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了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金融公司”)、王进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上海一中院介绍,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王进设立并实际控制英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线上P2P业务。2014年8月,王进设立并实际控制被告单位赢基金融公司,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上海、浙江等地开设20余家门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王进通过指使他人代持股或以个人名义持股等方式,先后设立上海赢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文化公司”)等公司,组建以赢基金融公司为核心,其他公司为投资融资通道的“赢基系”经营平台。

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赢基金融公司、赢基文化公司等采取发放广告、口口相传、举办酒会、旅游等方式,夸大宣传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率5%至17%不等且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债权转让类、股权转让类等众多理财产品,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购买。

至2018年9月案发,赢基金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向7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26.59亿余元,其中15.98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3.1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其余资金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员工薪酬、弥补前期亏损等,至案发共计造成40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1.32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赢基金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进、吴琦、王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于此,上海一中院判决对赢基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八千万元;对王进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吴琦、王骏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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