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消费金融等非银机构存在股东行为不合规等四大问题

数科社方长2021-02-04 08:48 大公司
四类机构公司治理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相关治理主体的履职意愿、履职能力有待增强。

2月3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近期银保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四类机构公司治理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显示,四类机构还存在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有效性需提升;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具体来看,总体上,四类机构公司治理日趋规范,机制运作整体顺畅,公司治理有效性逐步提升,表现为:

一是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制度性基础初步形成。大部分国有非银机构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将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二是公司治理架构基本完整。以“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普遍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逐步健全,对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机制基本形成。

三是股东和股权管理更加规范。违法违规股东的清理规范工作持续推进,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机制进一步健全。通过开展股东履行诚信义务情况排查,推动股东承诺事项落实,对股东行为的约束更加强化。股权托管稳步推进,股权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四是关联交易管理不断加强。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推动非银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大股东操纵。

“但四类机构公司治理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相关治理主体的履职意愿、履职能力有待增强,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力仍需提高。”银保监会同时表示。

一是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非银机构的股权结构大多较为集中,容易导致一股独大问题。有的股东滥用大股东地位,违规干预机构经营管理,损害机构法人独立性,成为风险根源或推手。有的股东意图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银行借款通过关联方多次划转后,以非自有资金入股非银机构,存在资本不实问题。

二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有效性需提升。部分机构董事较少、一些机构尚无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不足,功能发挥流于形式。监事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董事进行的履职评价要素笼统、科学性不足,正面评价多、指出不足少,监督职能明显虚化。部分机构高管配备不足,未实现前中后台相分离。

三是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不严谨、不全面问题有待改进,不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问题依然存在。从近年发生的股东违规案件来看,有的股东因自身资金紧张,授意操作人员通过隐蔽形式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规避监管要求,不当输送利益,已成为风险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

四是激励约束机制需要更“重风险”一些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中风险与合规因素占比较低,激励有余、约束不足。部分机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延期支付要求不满足监管规定,实际执行效果较差。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四类非银机构发展较为迅速,行业规模稳步增长,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愈发重要。

未来将继续以深化公司治理改革作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不断推动非银机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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