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赔7.4亿,承销商德邦证券错在哪里?

券业观察券业观察2021-01-05 09:57 大公司
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杭州中院”)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书中的表述。

岁末年初,投资者长达3年的漫漫维权路,终于迎来了曙光。

五洋债案是中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迄今为止诉讼金额最大之案件,目前涉案金额为7.4亿元。而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这次也摊上了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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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一审判决,4家中介机构“连坐”

日前,杭州中院就24件“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的出炉在业内引起不小轰动。主要原因是除了发债主体“五洋建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涉及到“五洋债”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无一幸免。

作为原告的叶春芳、陈正威等“五洋债”持有者向五洋建设、相关中介机构索要4.94亿元赔偿,原告王放、孔令严等债券持有者向五洋建设索要2.47亿元赔偿,合计涉案金额约7.4亿元。

法院一审判原告(即投资者)胜诉,五洋建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就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截图来源:判决书)

如果终审保持不变,那么这一案件将有可能成为首例券商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

判决书显示,德邦证券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

但德邦证券方面称,自身不存在过错。并从多个方面做了说明,如“德邦证券已经按照相关规范履行了尽调义务,但承销商的尽调工作无法发现其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德邦证券没有参与以及没有协助五洋建设的虚假陈述行为”、“未共同参与发行人虚假陈述”、“投资者在市场揭露五洋债存在偿付风险后依然买入涉案债券,存在投机行为”等。

当然,法院并未采纳此解释,认为德邦证券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德邦证券表示,“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上述原告之一、债券持有者叶春芳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宋一欣律师表示,预计五洋债案一审判决后,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一方或多方都将一定会上诉至二审法院,而依照民事诉讼的进程,该案将可能在2021年年中取得生效判决。

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实质姓违约而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建议尚未起诉的债民尽快起诉,无争议诉讼时效仅剩6个月。

也就是说,7.4亿元这个索赔金额未来或将继续扩大(两只涉案债券规模合计约13.6亿元)。

目前,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对于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中介机构而言,赔偿压力较大。不过,宋一欣律师认为,此次赔偿对德邦证券影响不会特别大,如果先行赔付,德邦可以事后再向五洋建设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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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中”,赔了夫人又折兵

除了需要为上述巨额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因为“五洋债”案已经吃了太多“苦头”,如被监管层处罚,多位相关责任人“下课”……

2015年,“五洋建设”发行了规模为8亿元的“15五洋债”和规模为5.6亿元的“15五洋02”,期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德邦证券为主承销商。

“15五洋债”和“15五洋02”的募集说明书均显示,五洋建设发行的13.6亿债券拟用于偿还公司金融机构借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并补充营运资金。但实际上并未将资金如约使用,如其中逾7亿元划入公司实控人陈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16年1月7日,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五洋建设被浙江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2016年4月27日,五洋建设再次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五洋债风波仍未平。2016年12月起,五洋建设因涉及项目工程类纠纷,多次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失信被执行名单未及时披露问题,“15五洋债”、“15五洋02”被停牌,信用等级也由AA级被下调为AA-级。

2017年8月,“15五洋债”“15五洋02”双双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高达13.6亿元。

此事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罚单显示,五洋建设不具备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但五洋建设通过粉饰公司报表,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对公司进行债券发行审核许可。在此基础上,五洋建设成功发行了“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期债券。五洋建设还用相同的手法,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了1.3亿和2.5亿债券。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的措施;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019年11月11日,证监会再次就该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等问题,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没1912.44万元(其中违法所得1857万元,罚款55万元)。

同时,德邦证券5位项目相关负责人也受到处罚:

周丞玮(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董事副总经理、五洋债项目负责人)、曹榕(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五洋债项目承做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吴皓炜(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项目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成员)、罗健(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项目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成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发现,上述5人均已从德邦证券离职,其中被撤销从业资格的周丞玮、曹榕二人离职后虽加盟了其它券商,但在上述“罚单”公布后,又陆续离职,至今协会未有新的履职备案。

曹榕从德邦证券离职后,还状告德邦证券索要2.77亿元赔偿(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68万,2015年度至2018年度各种奖金费用等2.73亿等等)。详情可戳《离职员工向老东家索赔2.77亿元,还和“五洋债”案有关?》查看。

林燕则是对监管下发的处罚决定不满,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不过,证监会审查后仍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此外,自2017年五洋债违约风波以来,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下降明显。2017年债券承销额位列第4的德邦证券,2018年承销总金额下降近7成,排在第19位。2018年度债券主承销家数排名,德邦证券排第30名,而2019年度债券主承销家数排名,德邦证券排第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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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看门人”要敬业,更要专业

2020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在证券领域明确了代表人诉讼的法律地位,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作为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给各个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中小投资者保护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参与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在以法治方式净化金融证券环境、优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带来诸多积极意义。此次判决结果列明的赔偿金额之高、作为原告的中小投资者数量之多、连带赔偿义务主体之广无可比拟,同时创造了多个“第一”。

近年来,尤其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层多次公开表示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而类似上市公司“犯错”,中介机构“连坐”的案例也不再罕见

被网友调侃为“最穷上市公司”的华泽钴镍因在2013年前后的一场重大资产重组案中存在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除了华泽钴镍受到处罚,参与重组的两家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成为监管对象。

2018年6月,国信证券因保荐业务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三”共计2800万元的处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书,并被证监会罚没520万元。

蒙受损失的华泽钴镍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向华泽钴镍索要赔偿,国信证券和瑞华分别被判在40%、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雅百特于2015—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金元证券在担任山东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时,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对金元证券进行没一罚三的处分共计4000万元。

证监会相关公告显示,新证券法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将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5倍的罚款提高到10倍,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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